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望公(刑)不决字[2025]第0091号
违法行为人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浦江镇鲁汇一村1*******,现住:浦江镇鲁汇一村1*******。
现查明:2025年2月4日,孙XX被人以做慈善任务的方式用其银行卡转账,孙XX在不明知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下的上海银行卡(户名:孙XX,卡号:6XXXXX29)转移涉诈资金,孙XX的上海银行卡收到王X被骗资金40000元人民币后转出,孙XX自愿退赔6000元人民币给受害人王X。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孙纪萍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孙纪萍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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