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牌)决字[2025]第0377号

  被处罚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渡口*******,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渡口*******。
  现查明:2024年03月25日19时许,炎陵县公安局民警移送线索,有一个叫“吉星”的手机APP软件涉嫌赌博,一名微信名叫“燕XX”的人在“ 吉星”APP 中帮助参赌人员上分,并按照赌博的具体倍数从中抽水,经过安仁公安研判,安仁籍人员阳**是该平台代理,阳**在2024年2月份至3月26日期间拉取多人在“吉星”APP内赌博,从中获利10000元。现公安机关将阳**移送起诉至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检察意见对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阳**讯问笔录、罗武平讯问笔录、阳冬娥询问笔录、手机APP截图、微信支付流水账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