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1428号

  被处罚人GU***,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司门前镇万*******。
  现查明:埃塞俄比亚籍女子GU***经他人介绍与中国籍男子阳吾生办理结婚登记,于2024年12月17日入境,2025年1月14日办理居留许可,居住在隆回县司门前镇阳吾生家中。2025年7月13日,GU***签证到期,未续签,仍居留在阳吾生家中,非法居留时长11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护照、居留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GU***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