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873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兰在怀化市河西XX别墅对面沿河风光带人行道上与王X方因抢占摊位发生纠纷,随后赵X兰用手击打了王X方的脸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X兰的供述及辩解、受害人王X方的陈述、法医鉴定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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