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码头铺*******,现住湖南省澧县码头铺*******。
现查明:2023年09月25日,违法行为人曾××受邓××(另案处理)的邀约合伙在澧县开设赌场,曾××答应接“窑子”后,先找到陶××在金罗镇联系了胡××的房屋,曾××到澧县××市场买了赌博场子里面需要的椅子和木板等物为开设赌场做好准备。2023年9月25日中午用面包车把椅子、木板拖到澧县金罗××岭村胡××房子前面天井上,安排陶××负责搭棚和赌场安全,安排万××接送赌客。当日下午邓××等人组织赌客几十人在该赌场用“怂宝”的方式赌博,单注最少金额100元,上不封顶,赌场赌资高达10万余元,当日16时许, 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万××、鲁×、李××、雷××、王××、朱××、胡××的陈述与申辩;3、 证人戈××、胡×、杨×、廖××的证言;4、现场查获照片;5、辨认笔录;6、 追缴物品清单;7、其他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曾**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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