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不决字[2025]第0157号
违法行为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司门前镇万和村1*******。
现查明阳**经他人介绍与埃塞俄比亚籍女子GURMESSA,YORANOS AMSALU办理结婚登记,GURMESSA,YORANOS AMSALU于2024年12月17日入境,2025年1月14日办理居留许可,居住在隆回县司门前镇阳**家中。2025年7月13日,GURMESSA,YORANOS AMSALU签证到期,未续签,阳**仍容留GURMESSA,YORANOS AMSALU在自己家中,非法居留时长11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护照、居留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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