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98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花桥*******,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花桥*******。
现查明:2024年11月1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处理)、陈某某(已处理)、谢某某(已处理)、贺某某(已处理)、谢某(在逃)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区××栋西头1号贺某某的物流门面内,采取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以每注不低于100元的赌注进行赌博,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的陈述;陈某某的陈述;朱某某的陈述;谢某某的陈述;贺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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