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治)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4年4月14日晚上,许红喜组织许红喜、龚俊、燕波和方平、雷望军为正方,安排黄爱明、郭军等人看场放哨、接送赌客,姜计、吴*当荷官,杨锋负责收水钱,李绍军联系场地,赌场开设在肖伍铺一鱼湖旁边。吴*参与赌博,当和官,并获得300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刑拘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因刑拘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3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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