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白)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5时许,伍某与周某兰两夫妻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龙凤冲村1组自己家中因感情矛盾发生纠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伍某向周某兰打了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伍*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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