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卿X恩因不满王X梅的鸭子多次跑到其家中吃其从田地里采摘回来放在禾堂旁的杂物间(无门无墙)里的红薯叶等农作物,2025年6月22日上午,王X梅的鸭子再次跑到卿**家中,后卿X恩心生愤怒,随手从家中拿起一根木棍将王X梅的两只鸭子当场打死,另外一只鸭子打伤后随之死亡,当日下午18时许,王X梅得知其鸭子被卿X恩打死后便来到卿X恩家中找其理论,后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卿X恩老婆罗X枚听到争吵声后便加入其中,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X梅用手拉了一把卿X恩后继续用手机殴打卿X恩,后罗X枚抓住王X梅的双手往大马路推走,后王X梅手中的手机掉至地上,卿X恩见状用脚蹬踩在其手机上,并用脚踢飞至大马路上,全程有卿X恩家中的监控视频记录。违法行为人卿X恩到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卿X恩陈述;违法行为人王X梅陈述;罗X枚询问笔录,罗X枚伤情鉴定书;王X梅物价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卿**到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不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卿**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卿**系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此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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