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90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县黄兴镇斗塘*******,现住长沙县黄兴镇斗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10时许,在长沙县黄兴镇斗塘新村xx组,唐X、刘XX、唐X三人前往唐X、唐X家外砍青,期间唐X阻拦唐X三人砍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唐X对唐X有伤害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资料、人体损伤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唐x本人及同案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