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56号

  被处罚人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办理的屈x伦被诈骗案中,屈x伦通过农业银行卡账户:6228413854644492573转账3万元人民币给尹x荣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为6221690209051509931。在2025年1月6日,尹x荣按照诈骗人员的要求,分5笔在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塘支行的ATM机上取现3000元、5000元、2000元、5000元、3000元,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银行的柜台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银行的柜台转账11800元给户名为刘x,银行卡号为:6230520460010483471,农业银行,自己留了200元作为跑腿费。1月7日尹x荣按照诈骗人员的要求,将余下的12000元分4笔在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塘支行的ATM机上取现了4个3000元,1月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大市场支行的柜台转入户名为卞x龙,银行卡号为:6228480455780454779,农业银行转账了18000元。尹x荣称当时已经被诈骗分子洗脑,不知道3万元属于电信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