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9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8时许,李××以图财为目的,窜至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社区××城2栋107室××超市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超市货架上2包100元和2包5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李××本人的陈述及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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