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南)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翻身堤*******,现住南县南洲镇花甲新*******。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至2025年07月24日15时许,余某某先后两次在南县南洲镇××超市内,以利用可上分退分的赌博机进行赌博。另查明:2025年07月24日15时许,余某某在南县南洲镇××超市内,以利用可上分退分的赌博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全场输赢1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