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楠)决字[2025]第089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和平*******。
现查明:2025年5月中旬的一天,朱某、傅某(已处罚)在湘潭市雨湖区吉利社区大兴安置区xxxx附近的傅某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朱某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朱某无吸毒前科。
以上事实有朱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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