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大)决字[2025]第090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李老家乡胡庄村,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至23日,违法行为人胡x通明知提供电话卡给自称为深圳助贷金融服务公司的客服人员是用于拨打电话事实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两张电话卡(户名:胡xx,号码:185xxxx8489、 193xxxx2144)给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胡X通的陈述、电话查询记录、户籍单、转账记录、胡**手机内聊天记录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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