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不决字[2025]第0118号
违法行为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莞深*******。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早上7时,蔡*在株洲市荷塘区**商贸城靠近体育场所的FULL****门面外的消防栓处,乘周围无人之际,偷骑盛**租借的株洲市公共自行车(编号:6200****),并占用该车辆时间长达811分钟,下午18时许,民警找到蔡*,其陈述骑行该车用于健身,准备归还车辆。随后取得盛**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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