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97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肖×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商贸城××塘网咖休息时,趁受害人王×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白色苹果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获利60元,已追回5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受害人王×的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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