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龙)决字[2025]第102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龙塘乡淘金*******,现住安化县龙塘乡淘金*******。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4时许,在安化县龙塘镇XX村张XX家中,黄X和黄XX饮酒后因琐事发生口头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黄X持木凳殴打黄XX被张XX、彭XX劝开后,又持木凳准备殴打黄XX再次被张XX、彭XX拉住不慎在台阶处摔倒,黄XX趁机用拳头对黄X进行殴打。两人短暂分开后,黄XX欲靠近黄X被黄军一脚踹倒在地。案发后,经鉴定黄XX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黄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黄**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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