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00时15许,在安仁县安仁大道与安衡路交叉路口,发生两辆小型轿车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辆事故车辆(号牌为豫Vxxxxx的小型轿车)是由一名未成年女子贺xx(431028200911xxxxxx)所驾驶,随着民警深入调查发现并核实该车是由周xx和何xx合伙出资1200元给颜xx,于2025年06月13日,颜xx在手机“一嗨APP”上面租用该车并取好车后,将车辆和“一嗨APP”登录帐号和密码交给周xx,就不管了。周xx和何xx于2025年06月13日在郴州开到该车后驶回安仁县城,直至事故发生时,将车多次交给多名无证人员驾驶该机动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该车行车轨迹和电子卡口视频并截图显示,当事人周xx于2025年06月23日21时22分左右驾驶该车牌号为豫Vx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过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北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且多次驾驶过该车,经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周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卡口截图照片、指认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犯罪前科、租车佣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周**自身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将机动车交给多名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未成年人贺金艳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