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违法行为人赵XX因为跟其老婆阳XX要钱没有要到,所以在XX路XX号X栋X单元XX室家中,先是将阳台的玻璃门以及玻璃门上的玻璃和一块闲置厕所门的玻璃砸坏,后又在客厅中间烧其老婆阳XX放在衣柜子里面的衣物,民警处警到现场将赵XX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阳XX来到派出所门口时,赵XX不顾民辅警阻拦强行冲过派出所栏杆打了阳XX一拳,造成阳XX左耳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火烧衣服截图、监控视频截图、伤情照片、以往报警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