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17时许,俞×见用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62156975××××1470676为诈骗资金收款三笔共计11000元钱,并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助网点ATM机上取现10000元钱。致使受害人谢×康被骗资金无法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俞**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