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27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
现查明:2024年3月13日,蒋**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XXXX分局抓获并行政处罚。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蒋**在其表哥刘月诚(另案处理)在耒阳市灶市街道XXXX小区9栋602室房间内,看到刘月诚在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因自己之前也吸食过毒品依托咪酯,于是就与刘月诚一起在房间内将掺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插入电子烟烟杆内进行吸食完。蒋**当天共吸食了两个掺有依托咪酯烟弹。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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