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7时许,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治超中队在荣家湾镇中湘街路段进行“摩电”整治行动,17时20分许,陈××驾驶湘FXH3××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民警拦停检查时,陈**无法提供驾驶证。经查:陈××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且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陈××的陈述与辩解,查获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陈××的户籍、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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