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上)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上江*******,现住湖南省江永县上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6时许,义**在上江圩镇×××村路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大队当场抓获并将义**的两轮摩托车依法扣押存放在江永县公安局上江圩派出所内。2025年7月24日10时许,义**未经过交警大队的允许私自拆卸拿走了自己两轮摩托车内的电瓶,阻碍了交警大队的执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义**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义**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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