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桥)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夹竹*******,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
  现查明: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聊天软件找到“××”(未到案),在明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旧找人提供银行卡帮“××”转账。2025年7月14日,刘××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足浴店洗脚的过程中,找到女技师蒋××,谎称自己找别人借钱,但是自己银行卡、微信不能使用,需要借用女技师的银行卡进账。女技师提供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卡(卡号为:6226622××××)给刘××转账,该银行卡共计进账42000元,涉及到河南省商丘市××县邓××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蒋××的陈述,银行卡流水记录以及反诈平台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