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瓦)不决字[2025]第0043号
违法行为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县航*******,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县航*******。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陈博轩、龚志玄、谭子浩、贺**等人在龚志玄开设的“金信通讯”手机店里吸食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中临时列管物质“替来他明”。2025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陈博轩、龚志玄、谭子浩、贺**、焦美娜等人在龚志玄开设的“金信通讯”手机店里吸食了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中临时列管物质“替来他明”。2025年7月1日的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陈博轩、谭子浩、龚志玄、贺**在龚志玄的车上,龚志玄的手机店里,贺**开的房间里面吸食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中临时列管物质“替来他明”。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意见,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或者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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