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獭)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现住醴陵市来龙门办事*******。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7日、14日,违法行为人黄××先后三次在江西省萍乡市、醴陵市浦口镇××居委会×××组×××号自己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海洛因。2025年7月24日,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提取黄××的毛发送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系送检的黄××毛发样品中检出吗啡。另查明,2013年4月27日,黄××因吸毒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交易明细、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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