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蓉)决字[2025]第1279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东坪镇大湖*******,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泉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X在货拉拉上抢到一单送货的生意,对方要求廖XX提供银行卡过账取现给“卖方”,廖XX在明知出借银行卡给对方过账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提供其名下建行银行账号给对方过账,并于当日12时左右将到账的12000元取现了11700元,并交给“卖方”12000元现金。经查,廖XX名下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20130260269)涉及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受案的陈XX被诈骗案件,涉案资金1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物证照片,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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