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安山*******,现住新宁县金石镇恒力*******。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晚上,李×和陈##、达##在新宁县##镇##场玩,李#和陈##因没有钱用了,就商量去偷手机卖钱,并和达##商量好,李#和陈##负责去偷手机,达##负责把偷到的手机拿去售卖换钱,换了钱大家一起用。当天晚上7时许,李#和陈##在新宁县##场到处寻找目标,找了半个小时左右,李#和陈##看到几个跳广场舞的女子放在广场旁边的花坛边上,陈##趁着女子不注意就偷了三台手机,一台荣耀牌手机、一台OPPO牌手机、一台米黄智能手机,李#则在旁放哨,陈##盗得手机后便马上联系了达##要求其帮忙售卖,随后陈##就将三台手机交由达##去售卖,达##将三台手机卖至新宁县##镇二手机店里,共计卖得1000元钱。2025年7月23日晚上,李#和陈##因为没得钱用了,又再次计划去偷手机卖钱用。晚上6时许,李#和陈##又再次来到新宁县##场寻找目标,寻找了二十分钟左右,李#和陈##看到有人放了两个包在广场旁边的花坛边上,陈##和李#趁人不注意就将两包偷走,发现包中有一串钥匙、一把雨伞、一部红米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些糖果等,两人将两部手机拿出后,就将两个包和包内其他物品都丢掉了。后两人又联系达##要求其帮忙售卖,后达##将其中一部红米手机卖至新宁县##镇二手机店,卖得260元钱,另外一部黑色华为手机达##未售卖,后民警将这部黑色华为手机发还至受害人。后李#和陈##、达##三人就将卖得1260元消费掉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