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长)决字[2025]第0331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开始,衡山县长江镇居民欧XX在手机上通过“壹XXX”赌博平台,以玩“麻XXX”的方式进行赌博,平台下注金额0.2-3000元不等,欧XX最低投注2元,下注金额达20万元,一共输了1万多元。2025年6月18日16时32分,欧XX通过其名下XXX银行卡6XXXX从平台提现1214元,经查该1214元为他人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国家反诈平台下发线索截图,“壹号娱乐”赌博平台界面截图,“壹号娱乐”赌博平台充值、提现、下注记录截图,银行收款记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