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3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唐X、杨XX、蒋X等人在韶山市XXX茶艺馆VIP9包厢内,以单注金额100元以上,通过“牌九”的玩法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刘XX在旁以单注金额100元以上下注“扎鸟”参与“牌九”赌博,全程输赢额贰万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