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河)不决字[2025]第0012号
违法行为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孙X、张X、许X、刘X、喻X等五人,在位于渌口镇XXXX小区10栋1001室许X家中客厅的茶几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价值1000元的麻古和冰毒,经湖南云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孙X的毛发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孙X毛发样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定性分析为阳性。违法行为人孙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孙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孙园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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