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不决字[2025]第0065号

  违法行为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火炬*******。
  现查明1、2025年0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 蔡xx伙同他人为寻求刺激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广场附近通过“嘴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丙帕酯;2、2025年3月14日凌晨蔡xx与王xx为寻求刺激在长沙市芙蓉区xx台球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临时管控药物)的上头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检测报告,人口信息表,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第四项,《戒毒条例》第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