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27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彭桥*******,现住彭桥社区白沙路1*******。
  现查明:2023年12月份,刘**因吸食依托咪酯被XX县公安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2025年7月5日刘**从快手平台同城上面认识了“阿X”,在得知对方可以购买到毒品依托咪酯烟弹之后,于是就向其要求购买5个依托咪酯烟弹。2025年7月16日,刘**与其表弟蒋小斌在耒阳市XXX城九栋602室刘**居住的房间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刘蕙清通过微信视频联系蒋小斌,从视频内看到蒋小斌在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于是就想购买一个毒品依托咪酯烟弹来吸食。后刘蕙清到房间内看到蒋小斌和刘**在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于是就从刘**手中接过电子烟杆吸食了几口后离开。刘**当天共吸食了两个掺有依托咪酯的烟弹。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讯问笔录、尿检报告书、吸毒成瘾人员意见书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