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辰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2时许,龙**与朋友在汉寿县农民街XXKTV一包厢内唱歌喝酒,期间受害人钟XX误入龙**等人包厢,钟XX与包厢内唱歌的人发生口角,后被人拉开。之后钟启富坐到XXKTV大厅一卡座,龙**也来到该卡座,并且坐在钟XX的对面,双方就钟XX误入包厢一事进行沟通,突然龙**拿起卡座上的喝茶的玻璃杯砸钟XX头部,并且走到钟XX旁边连续打了钟XX两拳,后离开现场。2025年7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龙**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