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南)决字[2025]第0799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罗店*******,现住湖北省京山市罗店*******。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2时许,秦x在宜章县xx居民楼3单元前的一台白色起亚轿车车内盗窃现金1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2.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