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高桥镇岩底*******,现住新宁县高桥镇岩底*******。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下午14时许,左##在新宁县##镇##广场对面的湾湾川##店上班,戴##将偷到的三条和天下香烟拿到该店里询问左##是否收烟,左##明知对方是盗窃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以1700元的价格收下了戴##等人偷来的三条和天下香烟,在公安机关查获后,左##主动退回所收赃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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