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治)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欧**,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欧xx多次在李x、周x等人开设的位于库宗桥镇的赌场当中参与赌博,累计收取赌场支付的车马费3200元。李x开设的赌场内实施“开船”赌博,欧xx多在赌桌旁“飞鸟”,每一把200元至300元,欧xx每次携带赌资1000元至5000元不等。欧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