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马坡)决字[2025]第1274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在长沙市芙蓉区XXX养老服务之家三楼走廊,因琐事纠纷,不顾旁人劝阻当众打弟妹余XX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罗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余XX的询问笔录;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自述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