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460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尹XX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XX小区X栋负一楼发现失主黄XX停放的一辆永名牌折叠电动自行车未上锁,为图财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后以80元价格销赃。2025年7月22日17时许,违法行人尹XX窜至银盆岭街道桐梓坡公交车站,将失主徐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红色立马电动车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后以458.88元价格卖给观沙岭金岭小区XX电动车行,其所得赃款挥霍一空。2025年7月2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尹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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