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治)决字[2025]第0243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姜XX与姜X商议在株洲市合伙开设赌场,其赌场先后在株洲市荷塘区XX农庄、芦淞区XXX山庄等地开设。该赌场通过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日开设下午场(14时至17时)和晚场(19时至22时)两场,每场输赢达数十万,参赌人员数十人。该赌场从2025年2月中旬开始开设至5月20日被抓获,共开设60余天,获利达上百万元。2025年4月期间,违法人余X多次前往该赌场参赌,每次最低下注100元,共计输1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户籍信息、微信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余*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送咸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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