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27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2023年12月份,刘**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XX县公安局抓获并处500元罚款。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刘**与其朋友蒋小斌微信视频聊天,在视频的过程中刘**看到蒋小斌在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于是就提议向其购买一个依托咪酯烟弹来吸食。后刘**在耒阳市XXXX九栋602室内向蒋小斌表哥刘月诚购买了一个掺有依托咪酯的烟弹,然后回到家中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在刘**的带领下抓捕一同吸毒人员以及涉嫌贩毒人员,有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