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聂**、陈曜锟5月份开始通过在QQ上与上级联系,获得“同城约炮”二维码并自行打印后,在凌晨时在东安县城区内主干道上对停在街边车辆的反光镜粘贴涉诈小广告,粘贴每张获利0.6元-0.7元不等,聂**、陈曜锟总计获利7379元。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