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皇)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谭桥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谭桥街*******。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7时至17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仔伙同张X、王X、谢X南、张X博(暂未到案)等人在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XX酒店5038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23日,违法行为人彭X仔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提取彭X仔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成份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毛发检测经过及结论、微信交易明细、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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