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丰)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丰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违法人员徐**伙同犯罪嫌疑人易世稳(已另案处理)前往汉寿县朱家铺镇XX村(原XX村)一破屋内偷鸡,二人乘坐易世稳的电动三轮车从丰家铺镇出发,经丰家铺镇龙津社区前往朱家铺镇XX村,到XX村后二人选中一间破屋,进入后,二人发现屋内一猪笼里有两只黑鸡,二人将黑鸡抓住,正欲将鸡装入提前准备好的蛇皮袋中时,被人发现,徐**与易世稳将两只黑鸡丢弃到现场,随即逃离,2025年7月24日徐**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徐**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易世稳的供述、受害者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