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大)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渌田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
  现查明:2024年6月份至今,违法行为人单**在攸县谭桥街道同乐湖小区13栋一单元XX室多次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报码单的方式向其上线“八方来财”、“AOO优盛汽修”、“A一大年”、“红云”多次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违法行为人单**总共向其上线购买地下六合彩的金额8000多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