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傍晚,违法人员郝x在家里使用“飞机”APP过程中,有人通过“飞机”聊天软件联系其是否想要找兼职工作?并告诉郝x只需使用自己的手机给其提供的号码按照特定的话术拨打电话,每小时可以获得100元报酬。违法人员郝x在看过对方提供的话术后,在明知此话术与诈骗有关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钱财,郝x依然使用自己手机拨打了10几个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其中接通7个)后,郝x的手机号码便被运营商限制使用。郝x见自己的手机号码无法使用后,便向上线索要报酬时,被上线将其删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郝X的陈述和申辩;通话详单;话费充值记录;涉诈黑灰产线索;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