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大)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攸县宁家坪*******。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违法行为人左*伙同杨云(另案处理)、章攀(另案处理)在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公馆11栋2003号(章攀)家里,利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在2025年7月24日攸县菜花坪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违法行为人左*依法提取毛发样品毒检,检测违法行为人左*的毛发样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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