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龙)决字[2025]第101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谭X与曹XX因为过身道路问题发生纠纷并争吵,期间曹XX用钢钎戳谭X家的过身路,后谭X与曹XX发生推搡和拉扯,并用手殴打曹XX脸部,造成曹XX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